土地界址調整複丈
檢附證件
- 複丈申請書。
- 調整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
- 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 建築管理地區其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建築物之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
- 「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書。
- 都市計畫「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時,應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備註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註明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1301人 更新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