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合併
檢附證件:
1.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申請書(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
2. 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3. 門牌證明文件(戶政機關)、併戶核備證明(工務機關)
4. 合併位置圖說
5. 合併協議書(不同所有權人時檢附)
6. 設有他項權利建物,如係抵押權,應檢附建物所有權與抵押權人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如係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檢附不動產役權人或典權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明。
7. 權利書狀(自行檢附)
8. 建物測量成果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9. 其他相關法令應附文件
備註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註明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906人 更新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