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所申辦登記案件 

跨所申辦登記案件

 自105年6月24日起,開放下列跨所登記服務,民眾於本市轄區內有不動產者,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受轄區限制,歡迎多加利用:

 

編號 項目 備註
1 住址變更登記  
2 更名登記 自然人限戶籍資料有記載者公司限主管機關核發更名文件者
3 更正登記 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4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5 書狀換發登記 地籍圖重測及土地重劃登記外
6 抵押權塗銷登記 不限義務人為金融機構
7 抵押權之設定及讓與登記 不限權利人為金融機構
8 抵押權部分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 不限權利人為金融機構
9 拍賣移轉登記  
10 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  
11 贈與  
12 夫妻贈與  
13 交換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
14 買賣登記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
15 繼承、分割繼承、遺囑繼承、判決繼承、和解繼承及調解繼承 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
16 遺贈登記  
17 信託相關登記 信託、受託人變更、信託內容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
18 遺產管理人登記  
19 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  
20 遺囑執行人登記  
2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機關所轄
22 抵繳稅款登記 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機關所轄
23 地上權之設定、內容變更、讓與及拋棄登記 限免申請地上權位置圖勘測者

跨所申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檢附權利書狀者(無須檢附權利書狀者除外)。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超過10 連件之大宗案件。
(五)與非屬跨所登記項目連件辦理者。
前項非屬得受理跨所申請之案件倘已收件,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瀏覽人數:1698人 更新日期:2018/03/27